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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销售违背“消法”

2001-04-17 来源:生活时报 罗建忠 我有话说

“3·15”刚过,笔者发现在不少超市、商店里,一些价值小的商品诸如枕形牛奶、火腿肠、洗衣粉等3个一扎、5个一捆的被胶条捆扎在一起摆放在货架上。细想起来,商家的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法”的概念是:为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其中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反映在交易行为中,即无论商品大小,均不能存在基于消费者本身出于内心的不自愿而达成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中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明确在第十二条中把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家进行捆绑式销售的行为无非是为了增加小价值商品的销售额而采取的一种销售方法。虽然表面上看是商家增大了商品的包装数量,但实质上是在销售过程中附加了不合理的销售条件,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于“消法”及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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